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现将《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精神,参照《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区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查处普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第三条 办公室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邮政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政法委综治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警备区、武警广东省总队深圳市支队等30个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市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负责组织市级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数据处理、数据公报、资料开发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负责组织协调本队参与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专业工作,参与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及协助普查课题开发方面的事项。
市贸易工业局负责协调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事项,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及相关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
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提供科技及相关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提供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做好本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和港口的普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医疗卫生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
市邮政局负责提供邮政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邮政业单位清查和相关普查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电信运营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电信业单位清查和相关普查工作。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铁路运输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负责协助银行业及其他金融单位清查,并做好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的普查工作。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负责协助证券业单位清查,并做好证券业的普查工作。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负责协助保险业单位清查,并做好保险业的普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普查宣传横幅、宣传标语户外悬挂及张贴等事项。
市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协助普查人员入户调查工作,确保入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普查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保障普查过程中普查人员的人身安全等事项。
深圳警备区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同时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武警广东省总队深圳市支队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同时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经济普查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5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经济普查密切相关的部门各委派一名处级干部和市统计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部门成员同时作为普查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七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全面工作;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调查三组、调查四组和数据处理组共6个工作小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执法与资料开发,承担普查的文秘、宣传、后勤保障及组织试点、单位清查等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组织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负责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综合培训,统一负责综合方案的问题解答;协调安排普查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综合性文件、相关业务文件,协调各工作小组办理专业性文件;协调指导普查登记;参与组织各阶段数据质量控制及数据评估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区、各部门、各专业普查小组的相关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负责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并落实普查宣传计划,做好新闻单位的协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办理发布普查数据公报,组织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做好普查资料、文件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编发工作简报;组织普查总结和表彰工作;负责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负责研究制定单位清查方案及其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单位清查和个体户普查,协调各相关部门提供普查所需行政登记资料,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普查数据库。
负责编制经费预算、管理经费开支;负责以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项会议会务工作;负责办理普查各种表格、培训教材、宣传用品及相关设备等的印刷、制作、发放工作;负责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调查一组(工业、能源、交通、贸经):负责制定并实施工业、能源、交通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制度;负责业务培训及普查登记、问题解答等业务指导;负责专业表的数据处理、数据审核评估、数据质量抽查、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参与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工作;负责能源普查工作和全部能源消费普查数据的综合评估。
调查二组(建筑、房地产):负责制定并实施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普查制度;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的业务培训及普查登记、问题解答等业务指导;负责专业表的数据处理、数据审核评估、数据质量抽查、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参与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工作。
调查三组(科技):负责制定并实施科技专业普查制度,协助服务业普查工作;负责科技专业的业务培训及普查登记、问题解答等业务指导;负责专业表的数据处理、数据审核评估、数据质量抽查、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参与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工作。
调查四组(服务业):负责制定并实施第三产业(批零、住宿、餐饮业及房地产开发业除外)普查制度;负责第三产业的业务培训及普查登记、问题解答等业务指导;负责专业表的数据处理、数据审核评估、数据质量抽查、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参与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工作;研究普查数据与GDP核算的衔接问题。
数据处理组:根据国家和省的数据处理方案,负责我市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制订;负责经济普查网页建设、维护与管理;组织实施市级普查方案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和市级辅助程序的研制;负责数据处理人员培训;负责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和问题解答;负责普查数据接收、审核、汇总、上报、反馈,负责落实数据处理技术环境保障等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配合各专业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和资料编印,以及普查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市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成员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五条 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深经普办字)、函(深经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和普查简报等七种。
第十六条 办公室公文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市统计局办公系统,按照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审批。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必要时再经市统计局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
报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七条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八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区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4、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5、通告:向社会发布。
6、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区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7、普查简报: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区普查机构,办公室组成单位、市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来函由综合组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分发、传递、督办和归档。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由综合组统一编号、印制、发送、存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挂网。
第二十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报告的单位(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呈报;请示一般只报分管副主任,必要时报主任。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主管工作小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和分散办公相结合,以各组为单位进行考勤和工作考核。其中,综合组人员(含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考勤和提出工作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人员外出,应事前向上一级报告。办公室人员请假、休假,按机关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服从安排。
第七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办公室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财政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添置的办公设备和工作用车,由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申请购置,并加强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